【福田区】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项目申请指南
来源: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 阅读次数:363 发布时间:2017-05-11 16:55:57 分享到: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项目申请指南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二、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外贸综合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同时申请市区总部企业相关支持项目。
(二)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三、支持项目
四、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一)总部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认定支持。
支持额度:依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万元。
申报材料:
*已获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可不提供第3、4、5项。
(二)总部经营支持
项目说明:
1、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支持。
2、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第1项规定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相应支持。
支持额度:
1、根据企业对地方的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支持。
2、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单个企业的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申报材料:
*仅申请总部经营支持第1个项目的,可不提供第9项。
(三)总部培育支持
项目说明:2017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的。
支持额度: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报材料:
(四)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项目说明: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支持额度: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
申报材料:
*按照原支持总部经济政策继续享受购房支持的结转项目,可不提供第3、4、5、8、9、10项。已按照原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且连续申请未超过原实施细则规定年限的结转项目,仍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支持标准执行。
*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五)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支持
项目说明:对2016年1月1日后,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审批机构正式受理的福田企业。
支持额度:给予12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完成上市辅导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2.境内上市支持
项目说明:对2016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支持额度:给予12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完成境内上市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3.境外上市支持
项目说明: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主板、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
支持额度:给予12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新迁入福田的企业,申请企业完成境外上市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4.新三板挂牌支持
项目说明: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
支持额度: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在新三板挂牌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六)上市公司购房支持
项目说明:对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支持额度:按购房房价最高10%,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七)特殊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五、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上市公司购房支持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地方经济贡献的限制;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七、补充说明
(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八、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经济促进局(支持总部经济项目):82918333-2005、2069
区投资推广署(支持上市企业发展项目):82918333-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