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企业技术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

  • 政策原文

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三)《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四)《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50%)的20%给予资助,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具体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中心资助项目);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9时至2018年6月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3.咨询电话:25110539,25103306,2597967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财政部门)。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取消资助,多次出现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