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 原文内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工信规〔201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近期工作要求,我局修订了《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加大在深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促进本市工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申请重点企业扩产增效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圳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 申报年的上一年度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申报年的上一年度的工业总产值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含5亿元,数据以上报统计局的单家企业年报数据为准)。

(三) 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10%以上(含10%,数据以统计部门核算的年报工业增加值增速为准)。

(四) 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年报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中工业百强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非百强工业企业,奖励的最高额度为300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实施细则和本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移交市统计局进行复审,由市统计局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测算初步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的复审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需开展绩效自评,并不定期会同市统计局对扩产增效政策和资金使用的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一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