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共6个项目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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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长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网上受理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近期广东政务服务网系统运行不稳定,影响了企业进行网上申请。为方便企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我局决定将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的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延长至2019年9月20日17时,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12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0年项目库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主要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主要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担保、市场开拓和管理咨询等。包括以下4类资助项目:

(三)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六)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或“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申报具体项目情形,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报条件、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等,请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828

附件:

附件1-2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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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企业

项目名称1:改制上市培育

资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2.在“新三板”挂牌;

3.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迁入深圳市;

4.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

申报条件

1.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

2.20184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完成上市辅导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3.进入2018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或20184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

4.迁入(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后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奖励金额

1.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2.已在“新三板”挂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加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3.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迁入深圳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

6.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2: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

资助对象

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型企业。

申报条件

1.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

2.201841日至201812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

奖励金额

1.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

2.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

6.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7.企业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等。


项目名称3:国内市场开拓资助

资助对象

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2.自行参加了《2020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展会;

3.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奖励金额

展位费资助比例最高50%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

6.展会合同;

7.发票;

8.会计记账凭证;

9.银行付款凭证;

10.银行对帐单;

11.企业参展现场照片。


项目名称4:管理咨询资助

资助对象

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

2.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且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并已实施完成;

3.被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两年以上,主营业务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范围。

奖励金额

给予中型以上企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最高40%、小微企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的补贴。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

6.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7.服务机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资助对象:培训机构

项目名称: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

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

申报条件

1.从事面向企业的专业人才培训业务两年以上;

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组织人员和市场渠道;

3.是我市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承办机构且项目已列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并已实施完成。

奖励金额

1.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在异地或海外进行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培训项目计划通知;

6.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相关材料。


资助对象:平台/基地

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资助对象

1.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

1.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

2.在有效期限内。

奖励金额

1.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

2.省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

3.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纳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平台/基地发展及服务实施相关情况;

6.平台/基地称号文件(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

830-920日。

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截至917日。

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

95-926日。

提交地点:

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机构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流程

1.单位申报;

2.市工信局初审;

3.专项审计(如需要);

4.社会公示;

5.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

6.拨付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