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览项目。
- 政策原文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组展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总体部署,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我局制定了支持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对列入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予以资助。现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指南》(附件),请认真组织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览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
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经费材料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申请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用于深圳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全额补贴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备注: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企业展位是各企业的展示区域,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3平方米或者3×4平方米,以主办方确认文件为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补贴比例与商务部有关资金比例挂钩,总资助比例不超过100%。
(二)公共布展费
1.中心展位布展费:用于中心展位布展,据实申请,给予不超过15,000元/展位的补贴。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布展费:用于深圳展位整体形象统一布展,给予5,000元/展位的补贴。
(三)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
据实申请相关费用,金额最高为12万元。
(四)宣传费
用于展会相关宣传如会刊印刷等,据实申请,金额最高为6万元。
(五)承办费
用于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金额最高为10万元。
(六)特殊行业境外展览
服装等行业参加以动态走秀为主的境外展览,根据其行业特性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及搭建、导演策划及制作、模特、摄影摄像、展品报关清关及运输仓储、宣传、承办等费用给予支持。据实申请,给予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总支出50%的补贴,其中场地费用不超过实际场地费用的50%。
五、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请单位以及所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三)境外展览项目已完成、已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五)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六、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由组展单位向市商务局办理相关资助手续。提交材料包括:
1.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集中支付凭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
5.参展企业展位情况一览表;
6.参展人员名单;
7.展位费原始单据及招展通知、展位确认合同,同时提交各企业与组展单位签署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申请表;
8.布展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9.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用原始单据及其合同(含货运公司正式运输清单);
10.宣传费原始单据及其合同;
11.承办费单据;
12.所有费用的银行转账付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3.展会绩效总结报告;
14.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照片,中心展位照片,各参展企业展位现场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15.展会会刊及媒体宣传报道等材料;
16.其他佐证说明材料;
17.材料清单签收表(一式两份)。
其中第13项规定的展会绩效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组织规模、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收集客户信息情况;
(4)参展企业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与合同的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5)深圳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6)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情况;
(7)申报预算及项目核销的及时性,预算执行情况;
(8)企业对组展单位的评价。
(二)材料要求
经费申请材料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顺序装订,需加盖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外文单据材料需进行中文翻译,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三)其他要求
组展单位应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有关申报材料,逾期提交材料将不再受理和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实报实销,不得挪用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补。
七、申请表格
详见第六条申请材料。
八、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具体要求:在展览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经费申请材料至承办单位,全年分批次受理。
(三)承办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55-83988676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51号金威大厦16楼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经费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委托承办单位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并核定资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核定资助计划——网络社会公示——申请单位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根据资金操作规程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1.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申请表
2.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集中支付凭证
3.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
4.参展企业展位情况一览表
5.参展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