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2021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 政策原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1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3日至5月15日(截止18:00)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提交纸质材料时间和方式我委网站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附件2021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201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银行回单)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申报单位是国家、省项目牵头单位,须提供给项目参与单位拨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

)国家、省要求配套的文件和深圳有配套承诺的文件(可选择提供);

(七)若本项目曾获得配套资助,须提供历史配套资助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有请提供);

(八)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而未能完成第(三)款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请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进入审计环节不再受理向审计机构补充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创新委可以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3日至515日(截止18:00)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提交纸质材料时间和方式我委网站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810155788102234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网上提交——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项目入库

获得配套资助的申单位无需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任务合同。

十、办理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

    件: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规范使用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通过半年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抄报验收申请书主件和正式验收意见。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申请书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检查和抽查。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