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动态评估申报指南

开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动态评估申报工作。

  • 政策原文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动态评估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动态评估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7月6日-8月5日

  二、申报主体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已获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

  三、申报方式

  在线申报http://qhsk.sz.gov.cn/zbzjsb/Home/Index

  (推荐使用IE10+打开)

  四、申报材料

  根据认定上年度的核心指标为评估基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型企业总部/港资综合型企业总部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二)金融企业总部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现代物流企业总部/港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港资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

  根据当年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提交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必要材料);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工商信息证明材料;

  4.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相关材料。

  (五)专业机构总部(港资专业机构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独角兽企业总部

  1.最近一轮融资协议;

  2.最近的验资证明或资金到账凭证。

  (七)参照总部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八)港资企业总部申请人除根据所认定总部类型提供相同的材料外,需同时提交股东“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及股东证明文件。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通过系统提交材料。

  (二)材料受理、核查及补正

  前海管理局按批次对申报企业材料是否齐备进行核查。材料不齐备的,通知企业补正。

  本批次所有申报企业材料补充齐备后正式受理并交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按《实施细则》进行核查。正式受理之日以本批次申报时间截止且申报企业全部材料齐备之日为准。企业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自然日。

  (四)动态评估通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动态评估通过。

  六、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企业在申报、执行总部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D102

  咨询电话:36668825、36667512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