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A类项目)的通知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导体;医药生物技术、人口健康技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农业生物育种;石墨烯材料、先进电子信息材料、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氢能和燃料电池;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A类项目)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8月24日到2020年10月23日(截止至24:00)。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暂不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按业务流程获得本项目拟立项资助时,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2020年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A类项目)

一、申请内容

深港联合资助项目(A类项目)。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导体;医药生物技术、人口健康技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农业生物育种;石墨烯材料、先进电子信息材料、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氢能和燃料电池;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

三、数量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

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深方项目预算经费的50%。

四、申请条件

申请A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二)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三)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四)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五)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限项要求:本年度内申请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一)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1.一般企业。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或属于近三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3.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二)项目组成员只能申请一项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主持或参与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专项除外)不超过3个。

五、申请材料

申请A类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如受疫情影响,申请单位未能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延期至项目立项后补交)。

(四)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盖双方单位章,验原件)。

(七)香港合作单位向香港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八)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九)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特别提醒:申报时只需网上提交申请书及扫描上传有关材料,无需到窗口交纸质材料,项目立项后,我委另行通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0年8月24日到2020年10月23日(截止至24:00)。

(三)联系电话:88103465,88103417。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与香港创新科技署确定拟联合资助项目——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的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2020年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申请指南A类项目)

一、申请内容

深港联合资助项目(A类项目)。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安全、5G、量子信息、第三代半导体;医药生物技术、人口健康技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农业生物育种;石墨烯材料、先进电子信息材料、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氢能和燃料电池;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

三、数量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

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深方项目预算经费的50%。

四、申请条件

申请A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二)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三)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四)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五)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限项要求:本年度内申请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一)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1.一般企业。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申报;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

2.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或属于近三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对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1项;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获批立项或拟立项上述项目的申请单位,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申报2项。

3.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二)项目组成员只能申请一项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主持或参与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和载体专项除外)不超过3个。

五、申请材料

申请A类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如受疫情影响,申请单位未能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延期至项目立项后补交)。

(四)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盖双方单位章,验原件)。

(七)香港合作单位向香港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八)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九)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特别提醒:申报时只需网上提交申请书及扫描上传有关材料,无需到窗口交纸质材料,项目立项后,我委另行通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0年8月24日到2020年10月23日(截止至24:00)。

(三)联系电话:88103465,88103417。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与香港创新科技署确定拟联合资助项目——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的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