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有关规定,自9月4日起,我局开始受理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申报,现将申报指南予以发布(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1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5日17:00(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3.补正材料受理时限: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申报。

  4.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三、申报须知

  1.同一企业年度内该项目在系统中只能申报一次。对于重复、分拆申报的,只选用申报金额最大的材料作为该企业该项目的申报材料;

  2.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系统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申报。

  4.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请指南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2021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拟定目录一览表(更正含新增)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请指南.doc
附件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doc
附件3: 2021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拟定目录一览表(更正含新增).xlsx


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且成立时间1年及以上(2017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

(二)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2021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展会(详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网站7月20日公布的《关于2021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公示》,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2021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四)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五)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9年纳税证明,企业纳税不能为零。

4.2019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注意需为财务审计报告,不可用其他报告代替。

5.2019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要求企业社保职工人数不能为零,否则不予通过。

6.展会合同(与组展主办或承办机构签定租用展位的)(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7.发票(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8.会计记账凭证(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9.银行付款凭证(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10.银行对帐单(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11.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及时间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二)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1日 17:00。

(三)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5日 17:00。

(四)申报须知

1. 同一企业年度内该项目在系统中只能申报一次。对于重复、分拆申报的,只选用申报金额最大的材料作为该企业该项目的申报材料。

2. 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系统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前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申报。

4.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市行政服务大厅会限制入厅办理业务人数。请各申报企业系统筹划,错峰提交材料。

(五)受理单位业务咨询

市电子商会:83759127、13714568326;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82821670-875、82821670;

市服务贸易协会:23962074;

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25616558、22271337;

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83040050、83040090;

市纺织行业协会:25351146;

市钟表行业协会:82949451、82949116;

市内衣行业协会:89636686;

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26016027-822 ;

市电子装备产业协会:82509342;

市家具行业协会:26018173、26018241;

市服装行业协会:83472856;

市循环经济行业协会:83508685;

市机械行业协会:23422892、83479349;

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82264002;

技术支持:25331216、88121903。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批,成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财务、人员、资质等数据应真实有效,并与报送统计、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一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出现较大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或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