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资助

上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资助和以往年度考核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升资助。建设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对经确认资助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资金使用合同中明确资助金额,一次性无偿拨付,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提升资助标准为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政策原文

一、审批内容
上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资助和以往年度考核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升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令第43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令第53
(三)《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149
(四)《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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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对经确认资助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资金使用合同中明确资助金额,一次性无偿拨付,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
2、提升资助标准为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建设资助类:
1、上年度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通过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本年度研发、经营状况等进行的审核。
(二)提升资助类:
1、考核优秀且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考核合格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经市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类)。
3、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已完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home/login.aspx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提升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备注:对于上市股份公司未公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交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
(7)上年度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申请建设资助者提交)
或,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及项目完工审计报告(申请提升资助者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home/login.aspx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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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9日至826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9日至826日。
(三)联系人:陈先生、盖先生电话:8200206182001473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并拟订资金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