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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相关人员住宿服务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阅读次数:32 发布时间:2020-02-17 09:00:00 分享到: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相关人员住宿服务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住宿业企业: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疫情防控面临的形势严峻复杂。为确保住宿业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提供服务,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生活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住宿业企业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按照各级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保障住客、员工和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请各住宿业企业加强体温检测、健康询问、旅行史询问等防控措施,如发现体温超标,或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综合症状,或近期(14天内)有疫区旅行史的客人,应立即报告社区工作站,并在社区工作站等机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立即处置。

三、新冠肺炎患者已治愈,密切接触者、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已结束隔离医学观察,且无发热、咳嗽、乏力综合症状的(以下统称疫情相关人员),持有相关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或《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等证明文件(以下统称健康证明),可以正常入学、返岗、就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控制为由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四、持有健康证明的疫情相关人员要求提供住宿服务的,任何住宿业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控制为由,或以其他借口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在服务过程中有歧视性语言和做法。

五、鼓励住宿业企业为疫情相关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六、请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督促辖区住宿业企业做好疫情相关人员的住宿服务工作,并协调辖区相关机构为住宿业企业服务疫情相关人员给予必要协助和支持。

七、请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协调辖区商务执法部门加强住宿业执法检查,对于住宿业企业拒绝为持有健康证明的疫情相关人员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217

 

附件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docx

附件2.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医学文书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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