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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次数:366 发布时间:2020-07-01 08:44:40 分享到: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化专业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代建,是指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预选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专业化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委托单位,并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市场化代建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权责明晰、廉洁高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市场化代建的适用本办法。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单位不采用自建或市场化代建的项目,统一由区建筑工务署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依据相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履行从代建项目立项到缺陷责任期届满的全过程代建管理职能,并对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和成效负总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为零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零代建项目),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可直接委托相关主体实施。

  (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或重点开发区域内应当由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二)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要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当由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三)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除零代建项目外,委托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选取代建单位:

  (一)采用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按照福田区代建单位预选管理相关规定,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选取。代建单位预选库由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建立,并由区住房建设局进行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当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以联合体形式承接代建项目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零代建项目外,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可直接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或经委托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照暂定价,最终以总概算批复为准。

  工程监理单位可由委托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工程招投标程序产生,具体方式在代建方案中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如由代建单位选定,代建单位应当将工程监理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报备委托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采取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两种方式,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或隶属关系。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施流程分为编制代建方案、签订代建合同、提交履约保函、前期报批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结(决)算、后期维修等环节,具体按照“福田区代建项目实施流程”执行(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由于委托单位原因致使代建项目发生暂停或终止的,委托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并退还履约保函,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完成代建工作的比例结算。代建单位提出赔偿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支付赔偿,应当支付的代建管理费和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0%,具体金额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由于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且拒不整改或同一事项超过两次整改不到位的,委托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并扣除履约保函,对代建单位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代建单位为预选库内企业的,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共享平台”填报,且在下一轮预选招标中慎选。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代建单位的,委托单位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对代建单位履约评价结果有“不合格”情形的否决性条款;

  (三)委托单位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前,应当依据代建方案和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替换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由委托单位另行选择替代的代建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继续实施;

  (四)委托单位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后,代建单位已签署的代建项目其他相关合同应当一并终止,代建单位要做好相关合同的解除及相关单位的退出工作;

  (五)正式解除代建合同后,委托单位应当督促代建单位妥善处理在建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并将代建项目的全部过程文件资料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为代建单位的退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实行“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经批复的总概算为限额,除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超支之外,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概算,按照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乘以代建费率计取。

  代建费率设置的标准为:项目总概算5亿元(不含)以下为3%,概算5亿元—10亿元(不含)为2.5%,概算10亿元-20亿元(不含)为2%,概算20亿元及以上为1.5%。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奖励金一般为代建管理费的10%,奖励金纳入工程决算,并从项目总概算的预备费列支。工程结算经批复后,代建项目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由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申请认定优质工程项目:

  (一)代建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

  (二)投资控制在总概算范围内;

  (三)无安全事故发生且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

  委托单位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并由该会议批准支付代建奖励金。

  代建单位在福田区承担的代建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建筑工程奖项的,委托单位依代建单位的申请报区政府审定后对代建单位及其团队、个人进行荣誉表彰。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由委托单位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选择投保的代建项目需要按照相关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执行。保险费用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保险单位应当引入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相关费用由保险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应当对代建团队、信息共享、限额设计、工期管理、质量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具体按照“福田区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要点”执行(详见附件2)。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项目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的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四)负责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等文件;

  (五)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划拨和监督使用,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建设进度管理及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并且对代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承担监督责任;

  (七)督促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八)若代建项目需要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的,应当作为购买方及受益方;

  (九)配合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且对代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负责落实代建项目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

  (三)负责做好代建项目信息沟通管理,及时将重要环节报告、项目管理台账、相关部门处罚等主要信息报送委托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四)负责组织代建项目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等文件需要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方可提交;

  (五)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事项、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定标和合同的谈判、签订、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七)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若代建项目购买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应当配合保险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九)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十)负责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且按照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维修管理、索赔和追责等工作;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代建项目实施流程

           2.福田区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要点


  附件1

福田区代建项目实施流程

  第一条  拟委托代建的项目,应当从区委区政府决策同意建设的项目中产生。委托单位按照要求编制代建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委托单位的区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代建方案批准后立即启动代建单位的选择程序,并在确定代建单位后30天内完成代建合同的签订。

  代建项目的主合同原则上要采用正式发布的代建合同通用范本,并参考使用其专用条款范本。不采用通用范本的代建项目委托单位应当作出原因说明,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将会议纪要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的所有合同和协议应当及时交由委托单位的法律顾问审核,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生效前提供履约保函,委托单位可接受同等效力的电子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应当覆盖缺陷责任期。对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提供不低于代建管理费100%的履约保函;对零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提供不低于总概算(匡算)3%的履约保函。

  代建单位可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要求中标施工单位提供不低于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单位。代建项目可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代建项目如需要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委托单位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前投保,被保险人为委托单位。投保后,保险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进驻项目,履行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并且按照代建项目风险管理要求定期形成检查报告。

  第五条  委托单位应当就代建项目向代建单位出具代建管理所需的授权委托书。代建单位可凭授权委托书直接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委托单位按照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并依据区政府相关核算制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向区国库支付中心申请资金拨付。

  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开设项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安全由委托单位负责。如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应当在监管协议中强化对银行资金监管职责要求,确保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避免政府部门承担法律风险;资金监管账户中政府拨付的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区政府,并且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若不开设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的,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存在税差问题的代建单位,可以签订“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前期单位(或施工单位)”三方补充协议,由委托单位按照协议收取发票。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及时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报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委托单位在申请下达代建项目的新开工计划时,应当一并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生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的,代建单位应当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予以共同确认和记录,并且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报告。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代建单位应当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委托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由代建单位代持,代建单位应当保证专款专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进行维修,并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相应工程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并且及时负责组织维修。相关责任方已经认真履行维修责任的,在缺陷责任期满时,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委托单位会同代建单位自行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果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区发展改革局可以定期抽取重点代建项目主动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代建工作结束。


  附件2

福田区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要点

  第一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施工招标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代建项目的进行,且三年内禁止其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建设工期的。

  (四)因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五)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六)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第二条  代建合同应当载明代建项目首席责任人及各专业(勘察、设计、造价、采购、土建、设备等)工程师的名单。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工程例会、现场巡查核查代建单位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在线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等方式定期如实报送代建项目的履职、进展情况。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试行限额设计。方案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应当进行经济比选与方案优化,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应当作为限额设计重要依据,总概算编制应当符合福田区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中审批限额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且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代建单位应当会同委托单位通过优选优化工程方案来合理压缩工期,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且编制工期应急预案,严禁任何影响工程质量的盲目压缩工期的行为。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把控材料质量标准和科学选择材料品牌,并对材料商进行履约评价。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充分考虑人、设备、材料、环境、天气、技术、市场等因素,制定措施保证施工质量达标。代建单位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实测实量,做好数据积累和记录,准确掌握现场施工质量情况。代建、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料管理,确保工程各阶段验收工程资料完整。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公示公告工作。正式动工时,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立社会监督公告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相关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评价制度。委托单位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履约评价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履约结果评价。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代建项目的履约评价结果。

  第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风险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应当对照风险预警清单落实代建项目的风险管理,建立项目风险管控体系,建立进度和质量预警机制。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履约风险核查,发现预期风险应当及时向代建单位发出预警,并且督促代建单位做好风险应对。

  第十条  代建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的正常开展。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在代建合同履约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代建单位和保险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尽到职业责任而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并且向社会曝光。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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