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办法

加快坪山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提升我区建筑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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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坪山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提升我区建筑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监督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的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安排,从区政府设定的“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核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 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

(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受理项目备案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四)组织开展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复核工作和绩效自评工作;

(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区监察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验收;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坪山区管理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坪山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和发展;

(四)申请单位为申报项目的建设单位;

(五)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资助资金的,须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认证,且项目完成施工,已竣工验收并合格;

(六)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资助资金的,须运营一年并已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或认证;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资助标准一

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新建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坪山区另外给予如下资助:

(一)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的,按50/平方米标准计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下同);

(二)获得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的,按25/平方米标准计算。

资助金额的上限对等深圳市最新的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同步资助。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多项认证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资助标准二: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资助标准,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坪山区另外给予如下资助:

(一)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的,按15/平方米标准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

(二)获得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的,按10/平方米标准计算。

但是,单个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绿色化改造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额以实际投资额为准)。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多项认证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资助标准三:

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的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的,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坪山区另外给予如下资助:

(一)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的,按50/平方米标准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

(二)获得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的,按25/平方米标准计算。

资助金额的上限对等深圳市最新的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同步资助。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多项认证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绿色建筑资助。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申报时限、申报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等,作为项目的申请依据,并通过坪山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认证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备选项目名单;

(三)向社会公示备选项目;

(四)公示无异议的备选项目,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区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和合规复审;

(五)经终审和合规复审合格后,区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获得认证证明材料:国家住建部或市住建局颁发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有效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

(四)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照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收回专项资金资助,并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申报情况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将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再具有申请该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度对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在坪山区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资金拨付完成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2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