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

坪山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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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加强“深圳质量”建设,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开展,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辖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坪山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辖区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规定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辖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大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两个等次,其中区政府质量奖大奖至多2名,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至多2名。

第六条 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或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已获得过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可继续参评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

(四)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为企业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并且申报时登记注册地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 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发展政策,近2年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二) 2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为组织的,须已登记设立满3年且登记的地址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其社会贡献、业绩位于区内行业前列,且近2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考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既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评定标准是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为保证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等步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大奖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其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40%;若参评企业和组织均未达到相应的分数要求,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坪山区政府在线、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本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建“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并报评委会审定,评审员库成员可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选取。根据评定工作需要,从评审员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成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且人数须为单数。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及示范性,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大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通过坪山区政府在线、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区政府质量奖大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经费及获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大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向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秘书处向区政府申请核拨。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组织获奖企业或组织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获奖企业或组织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报请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视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大奖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撤销区政府质量奖大奖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大奖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鼓励已获得过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如再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大奖与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奖牌、证书由区政府授予,任何企业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相关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和评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政府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原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113日印发的《深圳市坪山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