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

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获得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我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50万元;主办方有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30万元。

  • 原文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龙岗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旅游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旅游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旅游企业;组织开展龙岗旅游宣传推介活动、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投资体育场馆的建设或运营,投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三)区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实行事先备案(评审制项目提前两个月备案)、事后扶持,采用核准制与评审制两种方式审核。

第五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同一赛事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旅游业类核准制项目

第六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景区再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次在获得资质后拨付50%,剩余50%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七条 鼓励辖区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九条 对总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扶持8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举办的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本区经营性收费旅游景区以优惠门票价格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50%、入境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40%的旅游景区,按其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5000元,入境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6000元,但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本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按其接待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8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拓过夜海外游客市场,按其海外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10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等),宣传龙岗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并对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承担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5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

第二节 体育产业类核准制项目

第十五条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在我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50万元;主办方有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30万元;主办方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2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是对重点承办企业进行扶持的,有多家承办企业的,推举1家企业为代表申请。

第十六条 鼓励龙岗区企业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连续在我区举办两年以上(含两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2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1万人以上,有电视全程转播或报刊(1家)宣传报道次数不少于5次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专项扶持20万元。有多家承办企业的,推举1家企业为代表申请。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体育产业项目。龙岗区企业投资建设既符合国家和省、市体育产业政策,又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其直接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30万元;其直接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运营体育设施。龙岗区企业合法正常运营各类体育设施3年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其所运营的室内体育设施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户外体育设施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30万元。

第三节 体育产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十九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同时需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在龙岗举办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同时需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或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体育活动,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予以扶持。其中,篮球、足球、排球、网球等区政府重点发展的项目为A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其它为B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一条 龙岗区企业自主引进承办、协办国际或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同时需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二条 龙岗区企业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赛事,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投资体育场馆设施,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按照投资额和场地设施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

(一)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0万元。

(二)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新建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自认定为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起1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被国家、省、市等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和体育产业基地的,可直接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和申请扶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景区月接待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景区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景区接待旅行社团队的门票收入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旅游景区提供,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六)申请第十一条旅游饭店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月接待旅行社团队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饭店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饭店接待旅行社团队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申请旅游饭店过夜海外游客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公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海外游客入住记录。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七)申请第十二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设置广告的实物相片。

(八)申请第十三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设施项目的改造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申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支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交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的赛事批准文件和主办方对承办或协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该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

(十)区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六条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对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体旅游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