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 原文内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深宝规〔2018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320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和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及宝安区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宝安区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残疾的宝安区户籍儿童)。

第三条 成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残联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残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残联以及各街道为成员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审定;残保金的申请、复核、拨付、支出、审批等按照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就业开支

(一)用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二)用于上岗就业残疾人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三)用于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四)用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费用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场地租金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扶持的条件和标准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五)对残疾人网络创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且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网络通讯费补贴。

(六)用于开发设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工作经费及工资福利支出,支出标准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经费及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七)用于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八)用于购买盲人按摩服务的扶持经费支出,扶持经费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九)用于在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康中心”)和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基地接受日间训练、从事辅助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的补贴支出,包括:出勤综合补贴每人每日20元,午餐补助每人每日30元。

(十)用于安排残疾人上岗模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扶助,劳动保障扶助标准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上岗就业,稳岗两年或以上的,每稳岗1名残疾人2年或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用于劳动保障扶助。

(十一)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模范劳动保障扶助,补助标准由区残联提出,报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十二)用于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的支出,包括: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举行残疾人展能节、各类就业技能或服务竞赛等。

(十三)用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费核销支出,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十四)用于残疾人参加培训的综合补贴,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区残联制订的有关标准和条件执行。

(十五)用于奖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支出,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十六)用于奖励残疾人中职业技能人才的支出,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十七)用于区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的费用支出,标准按每位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安排。

(十八)用于区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者培训的费用支出,培训学时为100学时,培训经费标准按当年财政培训标准。

(十九)用于配备就业服务人员的费用支出。配备标准为:每150名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配1名就业服务人员,不足150名的配1名;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

(二十)用于扶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为:经区残联认定,对集中安排10名及以上残疾人上岗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劳动保障扶助。

(二十一)用于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地设施建设及运营经费支出、就业示范点及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补助。

(二十二)用于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及条件参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办法》执行。

(二十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具体标准及条件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四)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标准及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扶持办法》执行。

(二十五)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服务开展、就业数据信息化建设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支出。

(二十六)用于各街道职康中心日常运营费用、无障碍设施安装及设备购置费、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修缮与改造项目支出。

第五条 康复开支

(一)用于本辖区户籍精神病患者康复经费支出,包括:精神病患者服药管理和补贴(包括药品费每人每月300元、常规检查费每人每年400元、服药疗效评估费每人每年200元),诊疗费按实结算;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每人每月不高于3500元,精神病康复者入住中途宿舍补助每人每月2500元(市、区各一半)。

(二)用于购置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样品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购置费用支出,购置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样品购置费用按实际支出安排。

(三)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服务费用支出,包括需求筛查、适配评估、辅具的设计、定(改)制、零配件及材料购置、适应性训练、回收更换、效果评估、辅具工作者培训及指导、运输和其他等,标准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维修费用补贴,标准为:经区残联审核,辅助器具的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支出核销补贴(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补贴);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补贴。机动轮椅车维修站工作经费补贴每年5万元。

(五)用于居家活动无障碍和居家建筑无障碍的改造补助支出,经区残联评估,标准为:每户每年不超过8000元,按实际工程结算费用支付。

(六)用于宝安户籍居民白内障手术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例不高于1500元。

(七)用于资助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贴:康复训练费用补贴(资助的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儿童少年和3周岁及以下残疾儿童最高补贴为每人每年5万元;三级、四级残疾儿童少年最高补贴为每人每年4万元);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补贴(资助的标准为:15/人);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配套服务补贴(资助的标准为:5000//年);保教费补贴(资助的标准为:5000//年);人工耳蜗处理器申请补贴(资助的标准为:7万元//年)。全年所需资金,由残保金和福彩金共同承担。

(八)用于街道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专职人员的费用支出,配备标准为:残疾人数不足500名的配1名,超过500名的配2名;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

(九)用于残疾人康复咨询服务工作费用支出,按辖区持证残疾人数,每100人配备1万元。

(十)用于区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者培训的费用支出,培训学时为100学时,培训经费标准按当年财政培训标准。

(十一)用于购买残疾人康复技术专业服务人员的费用开支,残疾人数不足500名的配1名,超过500名的配2名;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

(十二)用于区康复公园设施完善及维护经费。

(十三)用于区康复机构工作补助经费开支,经区残联评估认定,补助机构的种类和标准为:市区共建的精神病人家属资源中心,每个每年30万元;精神病康复者中途宿舍,每个每年15万元;残疾人康复工疗、农疗站,每个每年10万元。

(十四)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扶持经费,包括启动经费补贴、场租补贴、设备设施投入补贴、评级补贴、从业人员补贴、特教教师教师节慰问金等,标准参照《宝安区从事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方案》执行。

(十五)用于残疾人社区康复经费支出,包括残疾筛查、康复需求调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康复设备投入、残疾人家长培训、康复知识宣传、课题调研等项目支出。

(十六)用于残疾人康复进社区服务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教育开支

(一)根据《关于下发深圳市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发〔201018号),用于义务教育学龄段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支援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80/课时,每人每年4800元。

(二)用于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儿童早期干预费用支出,包括保教费、评估费、伙食费、体检、保险、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等。

(三)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扶残助残工程的补助。

(四)用于残疾人学习汽车驾驶费用补助,补助的标准和条件按《关于实行〈深圳市残疾人学习驾驶汽车补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扶贫开支

(一)用于为一级伤残未就业未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残疾人服务社运作经费,标准为每年60万元,具体开支由区残联提出,按有关规定审核支出。

(三)用于救济困难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的扶贫支出。

(四)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购买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 社区工作开支

(一)用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支出,支出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费用支出,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九条 其他开支

(一)用于残疾人就业及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法律讲座,法律援助等经费支出。按活动开支需要列入预算安排。

(二)用于残疾人文体活动经费支出,按活动开支需要列入预算安排。

(三)用于新办理深圳通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制卡费开支,标准为每人35元。

(四)用于残疾人专门协会经费开支,标准为每个协会每年5万元。

(五)用于区、街道残疾人节日(全国助残日、中秋节、春节)慰问经费。标准为:低保家庭每人每年4000元,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3000元,其他家庭每人每年1500元。

(六)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文化建设经费支出,每年150万元。具体开支由区残联提出,按有关规定审核支出。

(七)用于对我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 个人项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

2. 团体项目。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参加省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800元。参加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等各类残疾人赛事,给予一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8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500元。

(八)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对申请各类补贴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经费申请和使用,服务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

(九)其他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或要求在保障金列支的项目。支出项目及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残联根据上级文件商定。

(十)用于设立预留准备金,标准为每年保障金总体预算的10%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核准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出奖励或补贴的各种申请,按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宝安分厅”对应申请事项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各街道残联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示。公示主体为区残联。区残联审核通过的项目在街道残联或社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的项目目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复核。复核主体为区残联。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残联汇总奖励或补贴等各种经费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拨付。基金预算根据项目性质,按照以下要求报批:年度基金预算中已作出明确安排,有明确标准的且无需调整预算金额的具体项目,区残联提出申请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年度基金预算中未作出明确安排的项目,或需突破收支计划安排金额的项目,提交残保金资金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收支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涉及追加年度经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理由,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保障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保障金相关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保障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保障金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严格按预算和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年终结转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余及时清理上缴区财政。

第十九条 对保障金监督管理、审计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为,对保障金申请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保障金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经费支出,根据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每年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后,如省、市出台新的残保金管理使用文件,则相关条款遵照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来源:宝安区政府在线

http://www.baoan.gov.cn/xxgk/qzfxxgkml/zfwj/gfxwj/2018nian/201805/t20180514_119001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