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2018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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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专业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条【落户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二)新业态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餐厅”、“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

(三)产销分离支持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零售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认定支持】

(一)连锁商业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1.旅行社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2.“绿色饭店”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3.景区认定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与差额部分支持。

(三)商贸企业认定支持

对获得“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第五条【经营支持】

(一)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的,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二)电商销售运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商业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增加值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季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季度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本年度季度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3.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1.旅行社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营支持。

2.酒店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3.酒店营收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支持。

4.旅游示范点经营支持

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品牌门店、企业和机构发展旅游项目,对经核定的福田区特色旅游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于上年度1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

(二)上年度进出口额不少于百亿人民币的外贸企业。

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质量提升支持】

(一)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

1)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支持

1.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新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已建成系统,并已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备案,按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2.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上年度1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第八条【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1.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级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的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25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九条【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公共平台支持】经备案,对上年度1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支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1日至本年度12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属于商贸旅游、农业、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产销分离支持项目与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年度商业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运营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1)、(2)项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限制,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季度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五)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六)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四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12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