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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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金融科技、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支持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条【购房支持】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四条【增资支持】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增资支持。
第五条【金融租赁支持】对为福田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其当年为福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六条【债券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贷款风险补偿】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专项保险支持】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内设机构支持】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
(一)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经核准,按照支持金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
(二)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特色机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辖区设立绿色或科技类特色机构,对已设立相关机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绿色金融创新支持】鼓励福田区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绿色金融产品,设立“香蜜湖绿色金融创新奖”,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专题活动支持】2018年1月1日后,对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条款支持项目时间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购房支持、债券融资支持、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特色机构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第十五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