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2018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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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

本措施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六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措施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12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