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版)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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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纪委监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 “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和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并反馈给联审办。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纪委监委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并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条件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审核程序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 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受理意见,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公示。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相关企业资料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联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统计数据。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产业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产业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二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项目,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综合贡献不大的项目,取消该扶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支持企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承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区纪委监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