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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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及项目,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招才引智、人才住房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总部经济、金融、科技创新、商贸流通、专业服务、时尚创意、黄金珠宝等领域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关键作用的机构、专业园区;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菁英人才”等高层次产业人才。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落户扶持。对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六条,最高1000万;金融业第四条,最高5000万;商贸流通及电子商务第四条,商贸流通业企业最高50万;商贸流通及电子商务第十六条,电商企业最高150万元;专业服务业第四条,专业服务业企业最高150万;专业服务业第十条,旅游业企业最高50万;时尚创意设计发展第四条,最高1000万。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第五条 管理团队扶持。对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一年度对罗湖区级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其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六、十二条,最高200万;金融业第四、十条,最高1000万;专业服务业第九条,最高100万。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第六条 产业空间扶持。

(一)新购买办公用房扶持。自20171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办公用房,按一定比例给予购房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八条,最高6000万;金融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6000万;专业服务业第五条,最高1000万。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二)新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1、自20171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办公用房,租期3年以上,按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九条,最高1200万;金融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3000万;专业服务业第六条,最高300万。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局)

2、对入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园区的企业,按实际租赁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租房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专业园区第六条,最高1500万。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3、对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规[2017]6号)文件执行,租金最高优惠到评估价的30%,最多免除不超过6个月租金。

(本条款涉及以下文件:《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规[2017]6号)。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三)办公用房管理费扶持。自20171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新租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物业管理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十条,最高300万;金融业第五条第二款,3年内每年12个月管理费扶持;专业服务业第七条,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四)办公用房装修扶持。自20171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十一条,最高1000万;金融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1000万;专业服务业第八条,最高1000万。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五)重点产业项目扶持。企业可按照《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等相关规定参与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七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第七条 科技创新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鼓励企业在罗湖新建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或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按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第四条。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二)研发投入支持。对新迁入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第七条。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三)国高企业支持。对符合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第九条。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四)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孔雀团队、A类菁英人才等发起设立的专业型、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究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科技创新第五条。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招商合作机构扶持。

(一)项目引进扶持。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区外企业(机构)的机构,按引进企业的规模给予引进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家;引进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家。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总部经济第十三条,最高500/家;金融业第十二条,最高1000/家。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局、区科技创新局)

(二)园区建设及运营扶持。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按专业园区建设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园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运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专业园区第五条。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三)推广活动扶持。自行组织、承办或参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展会、科技合作交流等大型产业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按条件给予活动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款涉及以下实施细则:专业服务业第十八条,最高100/家;时尚创意设计第十一、十二条,最高50万元;黄金珠宝及工业发展第十三条,最高50万元;科技创新第十五条,最高300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局)

第九条 招才引智扶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菁英人才”给予区高层次人才综合扶持及补贴,按区菁英人才相关文件执行。提供安家补贴,物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免租安居住房,同时提供创业补贴、创业融资、研修津贴、子女入学、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车牌竞拍等综合服务。同时,对引进符合我区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或人才团队的,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局)

第十条 人才住房扶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罗府办〔20162 号),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配租人才住房,租赁价格根据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批复的基准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计算。辖区重点企业通过租赁市场房源配租的人才住房,可根据区住建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重点企业,其高管人才可享受健康管理及医疗、企业社康、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

第十二条 服务企业直通车。对新引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设立服务专员,专人负责,过程跟踪,协调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园区、机构),向区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