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在罗湖区纳入统计或依法纳税,营业收入或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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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纳入统计或依法纳税,营业收入或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和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情形

上一年度纳税额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2000万以上

----

2

1500万以上

5000万元以上

3

1000万以上

1亿元以上

4

500万以上

20亿元以上且同增长5%以上

(二)在本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在本区纳税额以及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三)对从市外新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的;

(四)对从市内其他区迁入的企业,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本条第(一)款标准,且纳税额比2014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增长一定比例的。

具体参照比例如下:

上一年度纳税额

增长比例要求

2000万以下

10%

2000万-5000万

8%

5000万-1亿

5%

1亿以上

3%

(五)符合本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并承担企业总部功能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第五条 对注册地在罗湖的大型企业,其注册地在罗湖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按一定比例汇总计算纳税额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对于绝对控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100%计算;

(二)对于控股、参股子公司,其汇总金额按照股份比例计算。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自201711日起,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符合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设立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总部企业开发土地。企业根据《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可依法优先获得土地供应。

第八条 鼓励总部企业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1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享受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分两年支付。

第九条 鼓励总部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1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总部企业新购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1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新租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新购房、新租房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管理费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总部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11日起,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总部企业管理团队发展。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金融企业按金融业实施细则给予扶持),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结算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十三条 鼓励机构引进总部企业。

对引进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标准的区外企业的机构,自201811日起,经所引进企业书面确认,按所引进企业的规模给予扶持,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引进企业的规模可按落户罗湖的上一年度纳税额计算,但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亦可按落户罗湖后的第一年纳税额计算。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七)涉及汇总计算产值(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除需提供本条第(一)至(六)款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汇总计算企业名单、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及同意汇总确认书。

第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第八条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除提供第十四条基本材料外,申报主体还需提供: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费用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除提供第十四条基本材料外,申报主体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条管理费扶持的,除提供第十四条基本材料外,申报主体还需提供:

(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二)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一条装修办公用房扶持的,除提供第十四条基本材料外,申报主体还需提供装修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一条装修办公用房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本细则扶持的房地产企业,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在罗湖因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的纳税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二条总部企业管理团队扶持的,不需提供第十四条中第(四)款材料,如拨付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议定本事项的书面文件、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奖励金额及接受奖金的银行账号;

(二)拟领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引进奖励的,需提供第十四条中第(一)、(二)、(五)款材料,及以下材料:

(一)购房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以上);

(二)引进企业的相关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原件(按税种);

(三)引进确认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六、十三条由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其它条款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受理。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有以下限制:

(一)罗湖区总部企业符合本细则中购房、租房、管理费及装修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五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二)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对房地产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税收,未达到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不适用本细则;达到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税收后的纳税额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第六条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

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纳税在计算本细则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纳税额。

(三)201711日后符合申请我区有关落户、购房、租房、管理费、装修扶持条件而未申请的罗湖区总部企业,按本细则申请扶持。对已获得相关扶持的不再溯及。

(四)本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其中针对新迁入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迁入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迁入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或迁入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针对新设立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纳税额。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上一年度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总和,本细则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额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