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委: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

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 原文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稳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与条件

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上述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本通知。

足额,是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是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企业在该年度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企业112月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三、资金使用及安排

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基金中列支,纳入本市基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社保机构门户网站(www.szsi.gov.cn)申报系统,进行稳岗补贴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30日,2015年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630日。市社保机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后台信息比对,完成对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审核。

因企业信息不准确导致系统无法自动比对审核的,企业需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前往注册地的社保机构修改信息,并再次进行申报。

(二)市社保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对审核通过的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异议属实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调整。

(三)公示结束后,市社保机构将最终审核通过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通过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市社保机构在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于当年1031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2015年符合条件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为20161031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稳岗补贴是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认真落实。

(二)加强宣传。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补贴,并按规定要求使用。

(三)强化基金管理。市社保机构负责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基金使用计划。

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稳岗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切实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和支付的可持续性。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社保稽核、劳动监察职责,发现企业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或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用途使用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企业应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稳岗补贴资金,并接受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跟踪监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效果,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六、其他

(一)享受本市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38号)规定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