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深圳东部中心建设

  • 原文内容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坪府办规〔201815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3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深圳东部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与节能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据实安排资金,一并纳入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五)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向不符合资助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追回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资金资助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范围、条件,以及是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等系列程序;与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配合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对坪山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也可依据相关实施细则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或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辖区内企业转移剩余产能,在我区对口帮扶共建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

(二)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与辖区内符合《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下一年度拨付上一年度审批资金。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核流程

(一)资格初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二)专项审核。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

(三)资金审定。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资格初审、专项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计划方案。

(四)结果公示。资助项目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助计划。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六)预算申报。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

(七)预算下达。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资金。

(八)合同签订。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九)资金拨付。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予以追回:

(一)年度获得扶持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拨付合同之日起3年内将注册登记地址搬离我区的。

(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贡献,以下项目除外:

(一)《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中资助的项目。

(二)《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资助的招商引资类项目;产业转移和对口帮扶类项目;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申报的项目;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申报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复核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2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