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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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合伙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受统计关系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制企业除外)、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领域的重点行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经营增长奖 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同比增长额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备案,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上年度1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1日至1231日实际支付租金价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收入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1日至本年度12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人才培训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12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

第一条 政策目标 为促进华强上步片区与八卦岭片区的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支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片区打造成产业聚集地。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对象为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众创服务平台、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八卦岭片区的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在八卦岭片区实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和军民融合企业及该类企业园区运营机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八卦岭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

第五条 产业导向

申请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支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申请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与企业应为先进制造或军民融合类。

第六条 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租赁价格报告的50%,且该物业的管理费、空调费等不得超过区域内同类物业市场水平。

第八条 企业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企业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企业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企业,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 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支持

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奖励

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八卦岭片区不适用此项政策。)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第一、三、四项所指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统租整栋楼宇支持 对统租整栋工业厂房且引进经区政府认可的先进制造或军民融合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按每栋2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支持。(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八卦岭片区。)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针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政策执行部门 由产业部门负责审核并给予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中涉及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执行部门为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的执行部门为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项目准入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向产业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片区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五条 监管考核

(一)运营机构监管考核

1.产业部门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产值、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2.产业部门根据协议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3.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产业部门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纳统、综合贡献等情况。

(二)企业监管考核

1.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纳统等情况;

2.对于企业上一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三)若企业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四)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七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12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执行与解释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执行与解释八卦岭片区专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