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中高层次人才,打造人才高地,营造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事业单位和优秀人才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发挥人才住房的重要优势,实现人才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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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中高层次人才,打造人才高地,营造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事业单位和优秀人才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发挥人才住房的重要优势,实现人才安居乐业,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龙岗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的通知》(深龙人才通〔2017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区财政资金和区政府筹集的其他资金建设的各类住房,对服务于龙岗区企事业单位且纳入《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中的深龙英才A, B, C,D, E5类人才(以下简称深龙英才)安居的活动。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牵头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深龙英才租房补贴经费。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已获国家、省、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直接认定、高技能人才及无主管单位人才的认定,深龙英才人才认定信息核查,人才认定文件撤销、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通报,龙岗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情况核查等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区各类人才住房的筹集、供应计划和方案编制、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入住手续办理、后续管理和监管等工作,以及A, B, C类深龙英才租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深龙英才安居政策宣传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深龙英才人才认定,提供本行业深龙英才住房需求、深龙英才安居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深龙英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建立区深龙英才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深龙英才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深龙英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管理等。

第六条 深龙英才安居工作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第七条 深龙英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安居,其配偶、末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配偶如均为符合条件的深龙英才,可按照高层级的一方标准申请一套住房,如申请租房补贴的,可以按照各自标准领取。

第八条 深龙英才应当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申请人应诚信申报各项资料,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A, B, C类人才安居

第九条 A类人才包含杰出人才和其他A类人才。杰出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或申请领取每月1万元的租房补贴。

其他A类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末拥有商品住房,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或申请领取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B, C类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未拥有商品住房,可申请免租金人才住房,B类人才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左右,或申请领取每月4000元的租房补贴。C类人才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或申请领取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A, B, C类人才享受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应优先选择人才住房,区住房保障部门无法提供相应标准住房情况下,人才可选择领取租房补贴。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A, B, C类人才,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能够提供相应标准住房的情况下,应选择入住人才住房并停止领取租房补贴。

A, B, C类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时间与入住人才住房的时间应合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A, B, C类人才免租金配租住房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配租住房高于规定面积5平方米以内(5平方米)的,本人无需补交差额部分租金。

高于规定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对于超出规定面积部分,本人需补交租金,租金标准按照人才住房基准租金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A类人才在龙岗区工作满10年且免租期限届满后,被认定为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申请赠与所租住房或分别给予杰出人才1000万元、其他A类人才600万元补贴。经初步审核符合赠与住房或补贴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住房且住房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经审定同意给予补贴的,按相关程序发放。

第十四条 A, B, C类人才层级提升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按照新的人才层级享受人才安居。

第三章 D, E类人才安居

第十五条 D, E类人才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深圳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未正在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才公租房,租期为任期内且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D, E类人才配租住房,租金按照市场基准租金的30%计算。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部分的,按照人才住房基准租金价格计算。

第十七条 D, E类人才层级提升至C类及以上人才层级的

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按照新的人才层级享受人才安居。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深龙英才申请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应通过用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人才安居申请表(原件);

()用人单位有效登记证件;

()深龙英才本人身份证件(如已婚,必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深龙英才卡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人才认定证书。

()申请人才住房的,需按照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计算选房排名所需资料。

()()项资料由用人单位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人才安居申请采用日常受理、集中审核原则,用人单位通过区住房保障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或申报系统递交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各项人才安居政策要求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信息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人才安居政策要求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申请渠道退回,资料不齐的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因条件不符合退回的,条件末满足前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深龙英才租住人才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其本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深龙英才任期开始当月至租赁合同起算日前一个月期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给予核发租房补贴。

深龙英才领取租房补贴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起算时点自深龙英才任期当月起计算。

第五章 管理及退出程序

第二十二条 深龙英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后,用人单位须按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其社保缴纳凭证等个人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深龙英才入住人才住房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入户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定期核查。

第二十四条 深龙英才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离职末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租期自动延续,新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提供变更资料;3个月仍未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本人应退出所租住住房。

领取租房补贴的,自离职次月起停发,如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由新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提供变更资料,经审核合格的,租房补贴继续发放。

第二十五条 深龙英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用人单位及人才认定部门应当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提交本人相关信息:

()1个任期届满后考核不合格,不再延续任期的;

()任期内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事由,取消“深龙英才”资格的;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深圳市购房优惠政策或拥有商品住房(杰出人才不受拥有商品住房限制);

()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擅自将住房整体或部分转租他人的;

()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二十七条 深龙英才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如已租住人才住房的,给予3个月期限退出住房;如领取租房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停发,多领取的租房补贴应予以退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深龙英才认定文件、婚姻、住房、社保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人才安居政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深龙英才可申请龙岗区自主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销售管理由龙岗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和相关人才安居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在深圳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享受过购房补贴、受赠政府人才安居住房。

未拥有商品住房指在申请受理之日在深圳市未拥有商品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商品住房。核查对象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末成年子女。

末正在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指自人力资源部门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之日起已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实施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按原标准执行,人才层级变化需调整安居措施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按照《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申请人才住房的,如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深龙英才,可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人才安居,原申请的人才住房需退回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相关政策和本细则享受人才安居。

第三十三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的、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认定为龙岗区创新创业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人才住房的,按照《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龙岗区人才住房分配操作规程》及《龙岗区人才住房配额原则》配置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团队中的深龙英才已租住人才住房的,不纳入配额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7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