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市质规〔2017〕2号)同时废止。

  • 原文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99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等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见附件),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项目申请、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已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标准项目除外);

(三)申请单位在申报前3年内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等情形的;

(四)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可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七条 申请单位均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市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为:

(一)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件1)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2.“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经“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

资助标准: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标准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该区域标准化组织的组织结构说明、标准制定发布程序、国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一带一路”合作国家标准化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程度的证明、标准在经贸活动中实际应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

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4.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

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5.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制定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6.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资助标准: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家社会团体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社会团体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证明材料。

(二)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资助条件: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或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

资助标准:对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其中,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A级的企业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被认定为“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被确认为“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的文件。

(三)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

1.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

资助条件:属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

资助标准: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标准验证工作成果总结和标准验证报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

资助条件:属于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并提交评估方案,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能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资助标准: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相关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评估方案,及发布的含有深圳市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3.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资助条件:属于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

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应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的证明材料。

(四)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

1.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制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实施规则“前言”主要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已发布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文本、认证实施规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材料。

2.深圳标准认证项目。

资助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

(五)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

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件1)、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提交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资助标准:承办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批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承办经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活动的,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活动方案,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输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现场照片、签到表)、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会前给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函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1.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

资助条件:承担单位应具备标准相关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须提交活动实施方案,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15项。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活动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输出成果(培训通知、培训议程、培训手册、培训视频录像、培训内容课件PPT等)、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2.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资助条件:资助单位研发了标准化的相关教育课程,并与深圳市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将课程纳入现有教学体系中。课程有效开展,学习本课程学生30人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同一课程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5项。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该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标准化教育合作协议,课程大纲、课程课件和教材,学校出具的课程计划安排、学习本课程的学生人数证明。

(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资助条件:提交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且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且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6项。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计划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推广计划、相关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计划研究成果应包含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部门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

(八)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资助条件:获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国际性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开展标准化活动的,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的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九)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资助条件:提交深圳标准相关研究计划报告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且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6项。

申报材料:申请本资助项目的,应提交计划研究成果、推广计划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计划研究成果应包含理论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

(十)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

资助条件:属于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

资助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申报材料:应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作计划及总结,经费预算表和实际使用情况,绩效自评等相关材料。

以上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不得申请资助,已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标准项目除外。

申请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应为近三年发布的标准项目。

申请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应为近三年通过验收或被公示确认的项目。

申请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第四项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第五项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第六项第2目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的,应为上年度至本年度申报前完成的项目。

申请本条第一款第八项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项目的,应为近三年批准成立的项目。

申请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1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第七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第九项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第十项其他经批准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的,应为本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

具体申报时限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1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第七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第八项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第九项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属于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上述项目并获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为: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奖励条件: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奖励标准: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1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奖励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等。

奖励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本奖励项目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等。

(三)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

1.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奖励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Young Professional);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

奖励标准: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Young Professional)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本奖励项目的,应提交相关人才任职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2.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奖励条件: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奖励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本奖励项目的,应提交相关人才任职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申请以上奖励项目的,应为近三年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一)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

(二)其他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属于在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

第十二条 同一个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牵头申请单位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协商分配并提交分配协议。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项目有多个本市单位共同参与编制且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各单位独立申报,按以下权数分配比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25%

20%

15%

10%

9%

8%

7%

6%

申请单位资助权重为该单位的权数分配比例除以该申报项目中所有深圳市申请单位的权数分配比例之和。

第十三条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种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第三章  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小组评审。

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单项管理,不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项目申报规模、类型从深圳标准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发现评审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可对其他重要组织名录(附件1)、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附件2)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资助等级提出建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包括:

(一)材料评审。由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相关项目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打分。

(二)研究讨论。独立评审后,各评审专家小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电话连线答辩。

(三)综合评价。各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后给出综合评价,按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评审分数。对于本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和第九条规定的合同类管理资助项目,大于或等于80分的,给予重点资助;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给予一般资助;小于60分的,不予资助。其他类项目,大于或等于60分的,给予资助;小于60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超出资助项目数量限制的,不予资助。

(四)提交结论。各评审专家小组形成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数量和类型,制定验收方案,从深圳标准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由专家组员推选,负责组织协调本专家组的验收工作。

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采用材料审核的形式进行验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采用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发现验收项目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应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分。

专家组针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后,作出每个项目的验收结论(包括项目验收通过、不通过及其原因或改进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专家组所有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作为项目整体验收依据。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标准制定、修订类和合同管理类项目,按照重点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100%、一般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60%的标准确定资助额度。定额资助奖励的项目按定额标准确定资助奖励额度。按审计报告核定资助的项目(包括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项目),按审计核定金额不超过资助上限的标准确定资助额度。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年度内标准制定、修订类项目的资助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额度,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及本操作规程有关资助奖励标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拟资助奖励项目和资助奖励额度,形成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在市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每年实行规模总控。“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前,受资助奖励单位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被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资助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有关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拨付等有关程序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市质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其他重要组织名录

2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