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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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南府办规〔2019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7

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 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业不低于 20 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 50 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700 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6 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900 万元;

() 入选《财富》“世界 500 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 500 强”的企业;

() 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 2 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企业或连续 3 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 700 万元的企业;()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准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批发业不低于 10 亿元)的企业,经备案后,可认定为南山区准总部企业(参照总部企业进行认定及复核)

第三条 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须在第三年到期之前完成,未通过复核的,不再具备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四条 成立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再报请区长审批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款情形的企业,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 3000 /平方米的标准分 3 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 万元。

()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 年内可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 3 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 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400 万元;2 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 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200 万元。

()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执行。

第七条 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 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 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 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第八条 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首次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首次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区总部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首次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 500 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 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首次入选《财富》“世界 500 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10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总部企业用地政策

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用地规模与企业对本区地方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十条 准总部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准总部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其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 70% 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十一条 便利服务政策

() 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作为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

() 子女入学服务。对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名单的总部企业,可按市区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高管子女入学。

()医疗保健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领航人才”扶持计划,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南山区“领航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方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用房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政策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自主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准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 50%()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 12 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十七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九条 2018 ()以后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方可享受第八条奖励政策,其申请奖励的认定资格须处于有效期内且每款奖励政策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