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 原文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府规〔2019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91216

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规范设立、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公正公开、动态统筹的原则,纳入资金主管部门预算管理。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政策依据、存续期限和管理要求,符合市场规律,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第六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区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前置性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请、受理、评审、验收、跟踪管理等进行规范,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将专项资金需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配合区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定期向资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编制并报送下一年度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并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区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要求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相关部门(个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负责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编制、汇审专项资金预算,调度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组织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指南(通知)制定及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等按约履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201417号) 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以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原则上,每一个专项资金应配套出台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学高效地设立资金绩效目标;实事求是地设置资金规模,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清晰明确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

(五)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七)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及资金规模,凡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涉及设立、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等事项的,应在参照本办法的基础上提出相关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须由资金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对于一个专项资金对应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的,可指定一个资金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报送。

(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议。

(四)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五)申请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增加额度的申请。

第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在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区政府审议。

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区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四)由于专项资金的原因造成资金主管部门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应当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资金主管部门应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制定审核办法及内部审批流程,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二)严格资质核查,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资金主管部门应统一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区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一上”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编制项目分年度预算;在“二上”前,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应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

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完成后,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申报单位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入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在“二下”后下达指标,申报单位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申报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需委托商业银行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按照监管办法办理。监管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配合区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定期向资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结题)。项目验收时应当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反映。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准确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资金主管部门,由资金主管部门纳入其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资金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简称“一上”);

(二)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主管部门“一上”数据,并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简称“一下”);

(三)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在上报部门预算草案时,再次报送区财政部门(简称“二上”);

(四)区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区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预算指标(简称“二下”),资金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深圳市罗湖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统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确需结转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除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相关部门(个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指南(通知)制定及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进行全流程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区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区财政部门或者资金主管部门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向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验收或者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