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关于新区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

拟对新区部分积极复工复产的企业予以资金补贴。

  • 政策原文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新区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引导和加快推进新区建设工程科学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和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管规〔2020〕)3号)相关规定,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了《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新区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并经征求新区相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新区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新区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的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和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鹏管规〔2020〕)3号)相关规定,我局拟对新区部分积极复工复产的企业予以资金补贴。为规范补贴申报及发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符合“四个到位”“八项措施”要求,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于2020年3月20日前开复工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下同)的施工单位。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补贴:未报建的项目;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疫情防控失管、失控等严重后果的;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的;申请奖励过程中存在信息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财政补贴的;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

二、补贴标准

根据企业复工时间及人员返岗日期先后,此次资金补贴标准分3个档次,即:

(一)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的项目

1.2020年2月29日前返岗工作的:1000元/人;

2.2020年3月1日-3月10日返岗工作的: 800元/人;

3.2020年3月11日-3月20日返岗工作的:500元/人。

(二)2020年3月1日-3月10日期间复工的项目

1.2020年310日前返岗工作的:800元/人;

2.2020年3月11日-3月20日返岗工作的:500元/人。

(三)2020年3月11-3月20日期间复工的项目

2020年320日前返岗工作的:500元/人。

三、申请时限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且有意向申请此项资金补贴的企业需于20204月10日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认定申请时间以企业最后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准。企业未按时限要求提交申请的,视作自行放弃。

四、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材料清单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在申请时限内向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请。详细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施工报建手续资料复印件;

2.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现场已于2020年3月20日前复工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复工现场照片,并附带拍摄日期水印);

4.建筑工地实际到岗并纳入“实名制”平台的工人信息台账、进场打卡记录(至少两次)以及劳动合同。其中,每位申报人员最早、最晚两次打卡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日;

5.企业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另附word版本);

6.企业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7.企业用于接收项目工程款的对公账户复印件(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企业审核是否通过。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或核实存在问题的予以驳回,企业在申请时限内补齐补正后可再次提交。

(三)社会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企业,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等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对结果有异议的,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项目建设单位共同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四)资金支付

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后,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相关报销流程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相关申请企业。

五、其他说明

(一)此项资金补贴属于新区激励建设工程积极复工复产专项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防疫物资购买、积极返岗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等特定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二)企业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实施方案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复工复产资金补贴申请承诺书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35

(联系人:李昌宇,联系电话:2833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