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 原文内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2日

附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docx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包括:

(一)分阶段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国家/省项目配套等;

(二)事后资助方式:

1.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高端论坛和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等;

2.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

(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等。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含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申请;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四)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对项目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会议评审、材料查验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二)管理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管、中期评估、中止核查等工作,采用“项目经理人”制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三)验收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主要负责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权代持机构、银行等。股权代持机构负责制定合作股权投资机构遴选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财政股权资金投后管理和退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独立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支持,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不良贷款追偿、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绩效评价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主要负责对项目和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内容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申报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规程第二条所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四)可以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

(五)按要求提交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规程第二条所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项目单位依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有无重复、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通过线上方式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的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对国家或省项目配套、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以国家或省批复文件、市政府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应核验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并委托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评审服务机构收到项目评审委托函后,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分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查环节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

第十三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复核,将复核后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后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 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拟补助资金、专家评审分数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应通过线上方式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第十五条 市人大批准、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根据扶持计划类别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十六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和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分类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一)对于分阶段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专用账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单位部门预算;

(二)对于事后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于产业化股权资助项目,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股权代持机构专用银行账户,由股权代持机构依照项目批复文件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项目直接资助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按时在线填报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等信息。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的,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因下列情况导致项目批复或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书面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执行期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求,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可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一)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

(二)项目未能按照规定进度实施;

(三)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

(四)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一)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二)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或专项资金使用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项目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二十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涉密项目书面报送),项目验收内容、程序、标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扶持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但因考核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自评。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绩效评价机构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委托的绩效评价机构应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合同、项目单位验收报告等材料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机构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相关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云服务器租赁)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二十五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