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总部用地申请条件,且在福田区范围内申请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总部大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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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福田区总部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总部用地申请条件,且在福田区范围内申请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总部大厦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区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产业牵头部门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区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项目牵头单位为福田区政府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

  (二)审定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用地意向区位为福田区的总部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意见;

  (三)研究应报请市、区遴选小组决策的其他事项。

  区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承担区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拟定该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和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项目牵头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金融类总部为区金融局;

  (二)高新技术类总部为区科技创新局;

  (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总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文体旅游类总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建筑业类总部为区住房建设局。

  (六)其他项目按其所属行业类别确定或者由区政府指定。

第三章  总部项目申请材料

  第五条  总部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交《福田区总部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现有人员规模及办公面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名称、申请方式(独立申请、联合建设)、产业类别(按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编号和细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办公人员规模、拟用地面积、拟建筑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其余资料清单:

  1.总部项目用地申请表;

  2.在深自有用地用房情况声明书;

  3.深圳市总部企业核定申请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资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

  4.审计报告;

  5.企业纳税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7.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8.营业执照;

  9.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总部项目遴选程序

  第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为市行业主管部门,其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征求区政府意见的,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遴选小组审定后反馈。

  第七条  区政府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受理申请资料,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总部项目遴选报告的编制工作: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审查通过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综合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发展前景、企业经济数据以及产业布局与用地需求等情况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拟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和设置竞买主体资格条件;

  (三)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四)征求市级部门意见;

  (五)报区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

  (六)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拟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报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七)经区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通过后,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八)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通过的,按照《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报市遴选小组审定。

  提请市遴选小组审议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如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的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组织用地出让。

  福田区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的,由区相应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区政府根据总部企业发展要求,在承诺期(5年)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事项进行履约核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