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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最新企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

来源:smemall 阅读次数:206 发布时间:2015-08-13 15:58:48 分享到:


2015年深圳最新企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精简版】

(注:本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整理,具体请以官方规定的政策发法规为准


1、最低工资

依据《深人社规〔2015〕4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

2、深圳平均工资

深圳市统计局于2014年6月19日发布《关于2013年深圳市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明确深圳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3、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

(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6、停工应发工资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7、医疗期工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8.工资支付周期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工资扣减

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的加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应付金额部分的50%-100%

1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2008年1月1日之前不受此限)。

2)经济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前款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3.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满1年不满5年者为5天;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天;满10年不满20

年者为10天;满20年以上者为14天.

14.婚假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15.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1)产假: 正常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新规定。

16.法定医疗期

(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17.养老保险费标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11%,个人缴纳8%   共计:19%

*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按照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上线”为15654元,“下线”为3131元。)

非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8% 共计:18%

18.医疗保险费标准

(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户籍人员(综合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7%(其中包括0.5%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共计:9%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医疗保险费。)

非深圳户籍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合作医疗):

住院医疗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8%,个人缴纳0.2%共计:1%

合作医疗缴纳金额: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4元 共计12元,

19.工伤保险费标准

(依据原深圳市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风险较小行业不实行浮动,其他行业的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20.医疗保险待遇

(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三种形式待遇比较(网址:http://www.cn12333.com/writ_view.asp?id=2686)。

21.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怃恤金: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22.工伤待遇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见工伤保险待遇(2012年1月1日起)

23.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此限,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24.申报工伤事故时限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前项申报的,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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