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 参展指南
来源:组委会秘书处 阅读次数:636 发布时间:2016-04-27 11:37:31 分享到:
一、进出馆时间
日期 |
观众进馆参观时间 |
参展机构进馆时间 |
2016年7月14日-16日 |
09:30-17:30 |
每日08:30 |
2016年7月16日 |
09:30-15:30 |
二、展品与物料进出馆管理规定
所有进、出馆的物品均接受门卫的查验。布展期间和开展期间展品只进不出,需出馆的物品,须持有组委会开具的《物品放行条》,须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出馆。布、撤展及展览期间,参展机构应有专人看管展位,保证展品安全。主办单位不对参展机构(个人)的展品和物品安全做出保证。
三、进出车辆管理及路线安排
(一)展会期间,车辆凭“第九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车证出入会展中心,并停放在车证指定区域。社会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或展馆附近的停车场。
(二)展会开展期间,所有货车不得入馆。
(三)以上规定如有变化,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的临时公告或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标准标识为准。
四、展位管理
(一)严禁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如展位使用单位与展位申请单位不一致,
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包括:1、以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2、以供货或协作(挂靠)名义将展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3、以借用名义将展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4、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展位;5、以供货、联营、协作等名义高价收取合作单位的展位费或参展费;6、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二)展会期间所有展位应有专人值守,并应指定一名展位负责人。展会负责人必须是该展位参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展位负责人呢必须坚守岗位,并有义务向管理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三)展会期间各参展机构不得从事现场物品买卖活动。
(四)展会开始后,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任何展品不可从展台或现场撤走。在展会未结束前,任何展台不准拆卸。
(五)对违规的单位,作如下处理:1、通报批评;2、没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所得;3、没收参展证件、参展资格,送交执法机构处理;4、组委会有权将该展位另行处理。
五、展品及宣传品管理规定
(一)展品管理
1、在展示宣传中不得出现有关台独、中华民国、藏独、法轮功邪教等内容,
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字样。
2、严禁在展会期间现场销售展品。
3、展品的摆设限于本展位,不准占用过道及过道上方的空间。
4、参展机构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确保参展技术和产品不构成
侵权,并做好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工作。
(二)宣传品管理
1、参展机构携带的各种资料,仅限于在本展位派发,不得在他人展位和通
道上派发,也不得在通道上摆放宣传品和宣传资料。
2、派发的各种资料的内容和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参展机构对派
发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行负全责。
3、不得代替他人分发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派发者
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六、参展安全管理
(一)展馆将尽力维护展位及展品的安全,但对展会期间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展品遗失或损毁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参展机构应指定安全保卫责任人,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参展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全体参展人员应自觉遵守大会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大会秩序,不参与非法活动,提高警惕,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所有进馆人员应佩带相关证件,服从并配合保卫人员的检查。不准将证件转借他人或带无证人员进馆,违者将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五)展品应按规定摆放,不得将展品摆放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严禁乱摆卖。要服从大会有关工作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六)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参展机构应严格遵守展会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各参展机构的负责人为该展区(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检查管理,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现场工作人员或保卫人员汇报,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参展机构应自觉爱护展馆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转。消防栓和灭火器材前 1 米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所有展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八)每天闭馆前,参展机构应积极配合保卫人员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主要是清除展区(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切断本展区(位)的电源,保管好贵重物品和关好门窗。
(九)展览期间由于公共场所人员较多,参展机构应妥善保管好个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皮包、手提电脑、相机、手机等),特别是洽谈人员较多时,要有专人看管。
(十)每天闭馆前,应将贵重物品存放展柜和保险柜内或采取其它有效保护
措施。开、闭馆时要清点数目,并由专人负责看守和管理。参展人员应按时进馆,并不得提前离馆,以确保参展物品的安全。
七、展位清洁规定
布、撤展期间,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由组委会统一安排,展位内的清洁由参展机构自行安排。展会期间,参展机构应保持展位清洁。现场安排有清洁工,主要负责清运垃圾和展馆公共区的清洁工作,同时提供展位内有偿的清洁服务。撤展期间,特装展位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本展区(位)的所有垃圾清运出展馆,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领回相关押金。
八、贵重展(物)品的风险防范及保险
(一)参展机构应对各自的展品或其它贵重物品投保财产责任保险,以防失窃、丢失、火灾等引起的各种损失。建议参展机构为自己展台中的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二)有贵重物品及展品参展,建议参展机构与主办单位选定的保安公司签订看护合同,聘请保安员在展期全天看护展位,费用自理。
九、现场噪音控制规定
为了减少噪音污染,切实维护绝大多数参展机构的利益,为参展机构提供一个良好的展示环境,保障本届展会顺利进行,希望参展机构都严格遵守噪音控制相关规定,以共同营造良好的现场秩序。具体办理要求及处罚办法如下:
(一)填报《展会现场表演节目及演讲时段申请表》并获批准。
(二)展台发出的音量不可对参观者或其它相邻的参展机构构成干扰。
(三)声像设备展示的音量应低于70 分贝。
(四)对屡次违反而不听劝告者,展会现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如下处罚:a. 劝告;b. 书面警告;c. 展会公告栏进行公开曝光;d. 强行断电。
十、售卖展品和乱摆卖的处罚
为保证参展机构及观众的利益,维护展会形象,严禁展会现场乱摆卖和售卖展品。如现场发现与申报不符的展览项目,将予警告、撤离,并将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审核参展的条件之一。因售卖展品而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展位租用单位和售卖单位及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储运报关服务
1、境内外储运服务商(上海安普特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座33楼3310-3311
咨询:0755-82848646 联系人:薛勇先生 13823711686
1、境内业务的揽收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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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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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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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全国范围内的门到门服务,上门揽收和送货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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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展品报关、报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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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进口展品报关、报检服务费 |
1.进口展品报关、报检。 |
不足5 m3按5 m3计算。超出部分另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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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海关、国检等部门对展品进行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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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进口展品现场操作费 |
1.配合海关、国检等部门对进口展品进行现场查验 |
查验过程中,如涉及吊车租赁,所产生的费用由境外承运商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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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展品运至展台、开箱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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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口展品报关、报检服务费 |
1.展品出口报关、报检。 |
与2.1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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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海关、国检等部门对展品进行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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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口展品 |
1.展品装箱、入库。 |
如涉及吊车租赁与2.2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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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操作费 |
2.配合海关、国检等部门对出口展品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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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空箱存储费 |
境外空箱的独立管理服务 |
境外承运选择自行进出口展品现场操作的,空箱储存费按实际进出馆天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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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境外展品进出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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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A、如涉及来自台湾地区参展企业,另须提供经地方经贸部门批准的《来自台湾地区参展企业备案表》;
B、境外运输须在展品进口的45天前提供《展品进口清单》,详情咨询上海安普特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C、请各境外参展商在展品运输、展品进出口通关等事宜,尽量选择大会组委会指定的境外承运服务商来进行相关操作。如各境外参展商选择自行模式进行操作的,大会组委会仅提供必要的协助性工作,其它所有风险将由各境外参展商自行承担。
2、展览品的代收和搬运服务
深圳会展中心提供境内展览品到达展馆的代收和展览品进出展馆的搬运等服务。
1、展览品代理收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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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规格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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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收展品服务费 |
票 |
若参展商需要展馆代收展览品的需另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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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仓库卸货费 |
m3 |
展馆代收展品的,收取卸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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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展品存储费 |
m3 |
存入之日起开始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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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馆搬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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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规格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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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小件展品进馆服务 |
单件展品重量小于50公斤 |
将展品送至展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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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展品进馆服务 |
m3 |
卸车并将展品运送至展台、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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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拆箱费 |
m3 |
设备拆底托按照此价格执行(按设备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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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装箱费 |
m3 |
设备装底托按照此价格执行(按设备体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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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空箱搬运费 |
m3 |
空箱由展位运送至空箱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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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空箱存储费 |
m3 |
存入之日起开始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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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展品存储费 |
m3 |
存入之日起开始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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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超限附加费 |
1.单件设备长超5米、宽超2.1米,或高超2.4米,任一项超限加收10%超限费,几项超限其费用累加。 2. 单件重量超过5吨的展品,超重附加费按照400元/吨进出收取。 注:对于超限展品,展商未能事先联系会展中心而直接送至现场,会展中心不能保证可能即刻安排卸货、就位,并需加收50%加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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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出馆服务各项收费标准同进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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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承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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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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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承运经营许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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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临时仓库(展期4天以内展会) |
备注:
1.境外参展商请选择大会组委会指定的境外展品承运商受理相关展品运输事宜,会展中心不提供境外展品代收服务。
2.会展中心作为代收展品服务商,不承担长途运输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展品损坏、丢失责任,参展商需投保相应的运输保险。
3.参展商需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物流公司提供长途物流服务,并要求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会展中心只负责在仓库门口收货,相关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请参展商发货时与物流公司结清,会展中心不提供代付运费服务。
4.代理收货服务在布展前3天截止,布展、展期不再提供代理收货服务。
5.以上收费项目最少1个计量单位起计。
6.发货到会展中心的展品,请在展品外包装上注明:
展会名称、参展单位名称、展位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展品尺寸及重量
7.收货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会展中心1号馆8号门1109 邮编:518048
联系人:陈忠春 联系电话: 0755-82848646 传真: 0755-82848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