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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 布展/撤展

来源:组委会秘书处 阅读次数:623 发布时间:2016-04-27 11:54:16 分享到:



布展




一、布展时间

日期

时间

布展机构

报到地点

712

08:3017:30

特装展位搭建机构
提前办理入场手续

会展中心205
服务台

713

08:3022:00

特装参展机构布展

标摊参展机构布展


二、布展类型

布展分为标准展位和特装展位两种。标准展位是指使用统一规格的材料,按统一规定模式搭建的展位。特装展位是指在预留空地上使用非标准制式的材料进行特殊搭建的展位。

三、布展注意事项

(一)标准展位

1、如参展机构订购两个或以上连续排列的标准展位,除非参展机构特别要求,否则展会服务商将按常规方式安装展位。

2、参展机构必须负责保持展位设施及所租用物品完整无损。围板、铝质支架、地板、天花板及消防喷淋上不得钉上任何钉子或加装任何装置,严禁在围板和框架上打钉、钻孔、割锯、喷漆或贴墙纸,如有违反,照价赔偿。

3、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其最大容量为500W,不得使用超出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

4、参展机构自带的非照明电器设备(如:电视机、录像机和电冰箱等)须经展会服务商批核,严禁在展台内使用电路不符合规定的电力装置。参展机构若有特别敏感的设备,建议自己安装稳压器以控制电压。

展会撤展从2016年7月16日 从16:00开始至22:00结束,展品运出展馆时需凭展馆发放的放行条放行。

请参展机构及时到展馆展会服务处(承办单位服务台)领取展品放行条。

除非参展机构有特别要求,撤展后遗留现场的物品或展品将被视为遗弃。

撤展时,参展机构不得随意拆除、移位大会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对擅自将非自有展具、电器及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带走的,按原价赔偿。

(二)特装展位

组委会只提供空地,参展机构可自主设计搭建个性化展装,并自行承担设计搭建等相关费用。

1、对特装布展申请的审查

需进行特装布展的参展机构,应于7月1日前向展务服务商申报特装图纸等备案资料。所有特装图纸须经过展务服务商审核通过后,参展机构指定的施工单位方可办理布展有关手续进场施工。审查不合格的,参展机构须按照展务服务商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日内重新报送备案资料。对不按期交付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予安排进场搭建,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后果由参展机构承担。

2、参展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至展务服务商

(1)设计方案的立体彩色效果图。

(2)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包括详细尺寸和材料说明)。

(3)电路图、配电系统图(包括电气接线、电气分布、开关规格及线径大小等所使用材料的说明、用电负荷等)。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的资质证明。

(5) 水电及相关设施租赁表。

(6)签署后的《深圳会展中心施工安全责任书》、《消防(防火)安全责任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所有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须使用A4规格,并加盖公章,邮件名请以“参展机构名称+报图”格式为准。

联系人:苑志强

报图邮箱:1906177858@qq.com

电话:0755-83642580

传真:0755-83641963

审核图纸的结果,展务服务商会在接到图纸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不合格的图纸通知相关参展机构自行修改,在3日内重新审核。图纸审核终止时间为7月1日,无发送审核资料的企业将不允许进馆布展.

四、特装展台搭建要求

(一)展台搭建要求

特装参展机构对所有报送备案及审核通过的搭建方案和图纸,一律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更改的,最迟须在7月1日前向展务服务商重新报送。对擅自更改的,组委会有权不予供电。

1、展台搭建单位应依据消防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如有变动,应及

时提出变更申请。

2、凡特殊装修的展台,其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

设计单位和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确认。未经审核通过的参展机构,出租方有权禁止该参展机构在展馆范围内施工。展位搭建设计图纸包括展位设计平面图、展位设计结构图和展位设计效果图。

3、特装展台建筑高度限高5米。平台下方为4米,展台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吊点;所有的搭建材料(包括:展架、展板、面板、特殊装修展台、供表演用的舞台等)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阻燃材料,局部使用的可燃材料应经防火处理达到难燃性能等级之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易燃泡沫、弹力布、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板材及石油化工系列塑料板材作为搭展、装饰材料。有吊顶的展位应安装简易水喷淋。

4、展馆内不得擅自悬挂任何物品。经许可的悬挂点每点重量不得大于100公斤,且单位结构重量小于300公斤,悬挂工作必须由场馆方专职人员实施。

5、 展馆内重量大的机械安放前必须使用地撑板。

6、布展及展览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将物品堆放在消防通道和公共区域内,布、撤展结束后,所有杂物必须自行带离,展馆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违者罚款。临时性的货物堆砌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倾翻、倾倒。

7、地毯的铺设必须使用布制双面胶,严禁使用海绵胶及其它不宜清除材料。

8、展馆内严禁动用明火及电焊作业。

9、展馆内不准喷漆、喷涂。

10、严禁用水、用气设备直接接展馆管路,应在设备进水、进气口前加装阀门。

11、任何被认为是危险的电气、机械、化学物品都将被视作危险品予以取缔。

12、用完后的废弃液体必须倒入主办单位或参展机构自备的密闭容器内,严

禁倒入展馆下水道和卫生间水槽等处。

13、凡布展用水请到展馆制定水槽处取水,严禁在卫生间取水。

14、凡进入展馆的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2米以上高度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严禁使用3米以上的人字型梯子,可改用有支撑的井字型梯子,以确保安全。否则,展馆有权拒绝其入场工作。

15、展览期间严禁携带化学危险品及溶剂、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展馆。

16、展厅内严禁使用受压容器,各类受压气体钢瓶应设置在展厅外。各种易燃易爆的展台均以模型代替。

17、未经展馆允许,空气压缩机等受压容器设备不允许带进展馆。

18、展馆租用期间必须保持展厅内建筑、结构、设施设备、配件的清洁、完好,不得擅自挪动、改动;不得擅自倚靠、借力使用。展馆的地坪、墙面及其他部位严禁打洞、敲钉、涂胶张贴。

19、各展馆设施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程。对于因违规行为或使用违规物品造成展馆建筑、设施设备、配件等损坏或污染的,展馆管理方将要求侵害方缴纳相应的赔偿款。

(二)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安装要求

1、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携带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违规操作。所有操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电气规范。如发生问题,施工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

2、展位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放入展馆电缆管沟内或展台内(除此之外,电缆管沟盖板不得随意翻开)。配电箱严禁放在过道、通道和展台的明显部位。敷设在隐蔽场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PVC管保护,并保证灯具与可燃物品之间的安全间距(0.5米以上)。

3、电气线路必须安装分路开关,穿越走道必须有过桥板进行安全保护。

4、配电箱周围严禁安防易燃物品和饮水机等。

5、严禁擅自动用展馆固定电箱设施。

6、所有的电器线路容量配备应均衡,其线路敷设均应架空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敷设,其负载设备声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7、铺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

8、照明灯具应距可燃物50公分以上。日光灯、高压水银灯等照明灯具的镇

流器不安装在可燃物、易燃物上。

9、封闭的灯箱安装,应有足以散热的通风口。

10、木结构展台的电器线路及灯箱等重要部位,必须经三度以上的防火涂料处理。

11、易发热的电器设备、高温灯具经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高温灯具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品等物。

12、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13、展馆内严禁使用明装式碘钨灯或卤钨灯,霓虹灯。

14、各展馆设施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程,对于任何违规事件,场馆管理方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如切断电源供给等)的权利。

(三)消防安全管理

1、展馆区域内的所有展位搭建都必须遵守《展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参展机构对展位相关安全负责,展馆安全人员现场例行检查中,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出示展位有效安全证明文件,如具有设计资质的公司出具有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包括效果图、结构图以及资质文本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消防措施处理示意图和结构承重说明。施工单位须在进场前将与参展机构签订的《施工及消防安全责任书》交现场服务台备案。

3、展位搭建不准遮挡、埋压、圈占、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电器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展馆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搭建任何展架、展台。

4、布(撤)展期间各种装修材料、参展样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门。

5、展馆内除指定区域外严禁吸烟。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展馆有权劝其离馆或上报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6、布展期间使用的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应在大会开幕前及时清理出馆,严禁将其堆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制作灯箱时应留有足够的散热孔,日光灯镇流器应脱离箱体,使用易燃材料制作的灯箱,内部须作防火处理。

8、展馆内严禁保存、使用或展示易燃、易爆、放射性及有毒物品。施工现场严禁明火作业。

9、展馆内所有装修和装饰材料均应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尤其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需在外地预先制作展台、展架等半成品的,所使用的阻燃材料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验的合格证,并将合格证的复印件送各馆展务服务商核实、备案。

10、馆内所有展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

11、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特装展位应按1个/50平方米的标准自配4kg的A干粉灭火器,从布展开始即应摆放到位,直至撤展结束方可撤离。

(四)布展期间运输车辆管理及路线安排

1、2016年7月12日至13日布展期间,展馆周边的红线内地面停车区域严禁停放任何车辆。运送参展样品的货车进入会展中心后,按指定地点临时停放,卸货后即驶出会展中心。搬运参展样品出展馆时,须凭《物品放行条》,经门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2、进出会展中心的各种车辆须服从现场交警、保安、交通管理员的指挥,

按规定路线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具体布(撤)展车辆行驶路线参见《附则》中“布撤展车辆进入深圳会展中心行驶路线图”及“布撤展车辆驶离深圳会展中心行驶路线图”(如有变动,以现场通知为准)。

3、布(撤)展期间所有货车须凭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统一制作颁发的货车通行证(布展车证和撤展车证分开),方可在市区通行并凭证进入展馆,并服从现场交警和交通管理员的指挥。

4、布(撤)展期间所有集装箱车不得直接入馆, 集装箱货物可在馆外分装到货车后,再由货车将货物运送至馆内。

5、以上如有变化,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的临时公告、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标识为准。

(五)现场服务与管理

1、现场服务台位置:详见组委会办公室现场公布的展馆平面图。

2、现场服务台的服务项目:现场服务台负责咨询、接待、办理布展手续,参展机构报到等相关事宜,同时对参展、施工单位的布展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1) 受理《施工证》的办理。

(2) 申报加班。

(3) 水电等申报及设备安装。

(4) 消防咨询。

(5) 清洁押金收取。

(6) 其他收费。

参展机构所涉及的具体承建事务请与展务服务商联络。

3、展具租赁及现场储运等服务详见展务服务商、运输商发放的相关回执表

及清单等,参展机构应尽快填写并传回,以便安排相应的服务。

4、展馆悬挂管理规定

(1) 展馆屋顶的悬挂作业必须由展馆专项工作人员或经授权的专业人士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展馆从事任何形式的物品悬挂作业。

(2) 展馆屋顶悬挂作业内容一般仅限于广告条幅和指示性轻质标志,禁止在展馆屋面悬挂重物或进行固定、牵引展位结构的操作。

(3) 技术参数要求:

① 吊点分布:展厅内屋顶形状为弧形,吊点距离地面最大净高度28.5 m,

最小净高度14 m。吊点均匀分布在屋顶钢梁的次梁下部,纵横间距均为6 m×6 m,只能在吊点上悬挂物品。

② 悬挂重量:不可进行重物悬挂,仅可进行30kg以下的宣传条幅的悬挂。

(4) 悬挂服务注意事项

① 预租申请:悬挂作业因受展厅地面展位搭建和布展时间的限制,需展前预租,请通过展务服务商提前15天向展馆提出申请。

② 申请资料提供:包括拟悬挂物品的名称、尺寸大小、材质、重量和内容

(广告和标志)以及准确标明了拟悬挂物品的平面及高度位置的图纸。

③ 悬挂条幅提供:一般需在开展前1-3天向展馆提供拟悬挂的条幅,详

情请向展馆工作人员咨询。

④ 现场申请:因为特殊原因必须在现场提出悬挂申请的,请到现场服务台

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由展馆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并明确符合悬挂相关规定后,才能办理悬挂手续,否则,申请将不予接受。

⑤ 收费:展馆悬挂作业为有偿服务,详细价格请向展会主管此服务部门或展务服务商咨询。

⑥ 现场配合:因悬挂作业难度大,要求标准高,因此除需要提供准确的悬挂点定位说明外,请安排专人在现场配合展馆工作人员的悬挂作业。一旦悬挂到位再提出悬挂调整的,将以二次悬挂作业处理并收费。

5、温馨提示

按照深圳会展中心管理规定,展馆内的悬挂作业服务由会展中心统一提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展厅内的悬挂作业因受作业难度要求的限制,尤其受消防监控(各展厅均设有双波段火灾探测器和红外光束图像烟感探测器)的限制,不可能在任意点、任意高度提供悬挂作业服务,定点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精确,因此左右、前后、上下偏差在半径为2m范围内的,将视为正常偏差不予校正。未尽事宜按展馆有关规定或向展务服务商工作人员咨询。

(六)施工证件办理及特装展位需缴纳的费用

所有特装图纸须经过展务服务商审核通过后,参展机构指定的施工单位方可在布展期间直接到现场服务点办理有关手续进场施工。展务服务商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方案,有权拒绝不申报资料的参展机构入场。


施工管理、特装展位安全清洁押金

序号

类型

价格

1

施工证

15/

2

特装展位管理费

40/平方米

3

特装施工安全清洁押金
(现金形式缴纳)

100㎡以下 10000

101-300 30000

301-800 50000

801㎡以上 100000

备注:
1
、特装管理费由各参展机构承担,于2016712日申请布展时以现金形式缴纳,否则将无法按时进馆搭建。该费用主要包括会展中心规费及展务服务商报图报电及现场协调组织服务费用。
2
、特装展位应按上述标准缴纳施工安全清洁押金。展会期间展位内未发生任何布撤展施工安全问题,展览期间的展位结构、消防、人员等安全方面的问题未出现,撤展时参展机构清理完展台, 展馆指定清洁人员确认签字后,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给予办理退还安全施工安全清洁押金。

延时服务(参展机构加班才会产生的费用)

序号

服务对象

延时时段

1730 - 2200

2200 - 2400

1

参展机构(36㎡以下,含)

25/

25/

2

参展机构(36㎡以上)

23//

23/

备注:
1、延时服务指参展机构在展期(含布撤展)内时间的延时服务,展期外概不接受申请。
2
、延时服务不提供空调。
3
、参展机构申请加班(也可参展机构指定的搭建商代为申请),每日加班需在当日16:00前申请,否则费用加倍。
4
、为确保施工安全,原则上不允许24:00以后加班。



咨询:

联系人:邓云刚

电话:13928473097









一、撤展时间

展会结束后,参展机构应按撤展的统一安排有序撤展。参展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属特装展台自行拆撤出展馆。撤展工作于2016年7月16日16:00以后开始,至当晚22:00全部结束。组委会原则上不允许在16点前打包物品撤展及开具放行条。

二、撤展管理规定

(一)展会结束(2016年7月16日16:00)前,参展机构不得收拾展品,以免影响展会的正常工作。如果擅自提前离开,组委会保留对该展位处理的权利。

(二)展会结束后,参展机构随即可以收拾展品、用品及文件材料。展位的拆撤工作可以在16:00后开始。

(三)在撤展时间内进行撤展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撤展证方能出入展馆。

(四)展厅的所有纸箱、板条箱不能摆放于通道,以便通道的地毯被移走。

(五)展品运出展馆,凭展务服务商发放的《物品放行条》放行。

(六)爱护馆内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给予重罚。

(七)除非参展机构有特别要求,撤展后遗留在现场的一切物品或展品将被视为遗弃。

(八)撤展时,参展机构不得随意拆除、移位大会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对擅自将非自有展具、电器及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带走的,按原价10倍赔偿,情节严重者,交保卫部门处理。

(九)参展机构必须遵守由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展览现场日程安排”及其他指示和撤展的一切规定,若有变化以展览现场发放的《撤展通知》为准。

三、撤展服务

(一)撤展前需带着参展证到展务服务处开具物品放行条。

(二)押金退还流程:

1、租赁器材押金办理。撤展前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器材归还到原办理租的现场服务台,办理租赁押金退还手续。

2、特装展位安全清洁押金办理。在撤展结束前,施工单位将展台的垃圾清运出展馆,并由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后,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给予办理退还押金手续,未清理垃圾的展台将不予退还清洁押金。


3、展品回运:详细情况请咨询推荐物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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