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阅读次数:1,997 发布时间:2016-08-16 19:04:31 分享到: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外投资合作、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滚动安排。
(三)咨询电话:83988676、88916915、88103187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10号窗口。
四、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五、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金。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七、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八、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一、其他
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3)。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申请指南
2. 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指南
3. 2016年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