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凡开具《中小企业证明》的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政府部门采购项目时,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占政府年度采购预算总金额30%以上,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60%; (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享受6%-10%的产品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